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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律師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忽略了第一次訊問過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的保障,嚴重損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從心理學角度來講,犯罪嫌疑人由于剛剛被采取某種強制措施,人身受到限制,在第一次訊問時,心理上往往極其脆弱,很容易在偵查人員的誘導下,或刑訊逼供或變相刑訊逼供下做“有罪供述”。另一方面,由于刑事訴訟法對偵查終結要求標準的提高,而偵查水平卻相對滯后,并受傳統(tǒng)職權主義偵查觀的影響,將訊問犯罪嫌疑人當作一場面對面的斗爭,偵查人員急于得到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以盡快破案。兩方面因素導致了第一次訊問后“有罪供述”的獲得。 而這以后,犯罪嫌疑人再聘請律師那只能是一種事后的救濟了。而就司法實踐而言,起訴和審判很大程度上都依賴于偵查的結果,99%以上的有罪判決率,事實上是靠強有力的偵查來維系的。如果單從國家追究犯罪的效果這個角度來觀察中國的刑事程序,偵查毫無疑問是整個程序的核心,青島律師 在一定意義上也可以說,www.sdxblaw.com 真正決定中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命運的程序不是審判,而是偵查。青島律師如何提前介入?這就涉及到律師在介入時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對于前者,現行刑事訴訟法只作了一般原則性的規(guī)定(僅有九十六條兩款規(guī)定),而對偵查程序中,什么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訴,什么情況下可以及如何控告均缺乏一整套明確具體的程序保障;而對后者,尤其是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刑事訴訟卻作了較為嚴格的限制。實踐表明,由于我國公民法律意識尚顯淡薄,尤其是最有可能成為犯罪嫌疑人的那些公民文化素質普遍低下,如果公安機關不主動告知**嫌疑人有權聘請律師,絕大多數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有這項權利,更不用說行使這項權利。雖然六部委共同及分別制定的規(guī)定、規(guī)則均對偵查人員的告知義務作了進一步闡述,以敦促偵查人員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然而,在實踐中這個問題并未得到很好的解決。而且,青島律師介入偵查階段的訴訟活動始終由偵查機關掌握和控制。偵查機關多以戒備心理來對待律師的介入,從消極方面作了許多限制。例如,法律援助制度不適用于偵查階段,律師在偵查階段不能行使調查權,等等。更不用說,在實踐中,經常發(fā)生偵查機關非法阻止或妨礙律師提前介入刑事訴訟的情況。www.sdxblaw.com |